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7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218號聲請人 郭韋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正鳳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棟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東龍寬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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