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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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7號聲請人 李岳霖 律師(即 邱國重 之遺產管理人)代理人 林岳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38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