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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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翔㨗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51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3年度審訴字第84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詹翔㨗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10行第7至8字「萬元」應刪除;證據部分應補充:
「被告詹翔㨗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103審訴844卷
<二>第92頁)」、「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海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查詢統一發票領用商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匯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臺北市政府民國102年1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10280659700號函附海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海皇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海皇公司章程影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2月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0004520號函附海皇公司開立下游銷項去路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統計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3年1月3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30469154號函附查核成果回報表及裁處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3年1月27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1030097520號函附回報表及裁處書、海皇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4年5月4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1042458454號函附欠稅查詢情形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4年5月15日財北國稅大安綜所字第1040458003號函附海皇公司99年及100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4年10月23日北區國稅新竹綜字第1042172035號函附天仁坊國際運通有限公司99至102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11月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50042156號函暨相關資料各乙份(見
102偵22975卷第7至28頁、第30頁、第45頁、第64至65頁、第70至72頁、第106至107頁背面、第114至117頁、第
148頁、第175至178頁、第185至189頁;103審訴844卷<一>第58頁、第60至61頁、第65至67頁、第126頁、第
140至145頁;103審訴844卷<二>第73至89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之起訴書(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稅捐稽徵法第47條先於98年5月27日經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9日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增列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嗣因司法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宣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有關公司負責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至遲於100年5月27日該解釋公布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故同法復於101年1月4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6日施行,將第1項「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之規定」,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已有修正,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拘役或罰金之處罰,而被告既為海皇公司負責人,經比較中間時法及現行法,以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較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論罪:
1.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2.查被告係海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據其供陳在卷(見
103審訴844卷<二>第92頁),是其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稱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而被告明知海皇公司於如本院附表所示之期間內,與卡比特公司等33家公司之間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仍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另交予該等公司辦理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之進項而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上開公司中之31間公司逃漏營業稅(共31家公司逃漏營業稅,本院附表6、12所示之公司並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為刑法第216條、第
215條之特別規定而優先適用,已如前述。另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相同方式持續開立不實發票給起訴書附表所示33家營業人,而幫助如本院附表所示31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均屬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至公訴意旨認係集合犯,容有誤會。又被告所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以開具不實發票後再交付他人之方式為之,而開具不實發票之前階段部分即係成立明知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間,即有部分行為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另被告固曾辯稱本案應有其他共犯云云,惟經本院傳喚被告另一間任職之天仁坊公司同事 王美珊 、天仁坊公司實際負責人及海皇公司共同合作之 董昀昇 (原名: 董全偉 )到庭作證,渠等均未證稱有與被告共同參與本案犯行等情,有該證人王美珊、董昀昇本院審理時證稱在卷(見103審訴844卷<二>第20至27頁、第27至34頁),復依卷內事證亦無從認定是否有其他實際與被告參與本案犯行之共同被告參與本案犯行,此部分自仍待檢察官事後再行查明;另證人王美珊、董昀昇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部分本院附表中之公司確有與海皇公司交易,惟證人董昀昇亦證稱其有帶相關資料至國稅局說明,但仍未被採認,且其亦未能合理解釋何以海皇公司會開發票給其他非交易對象,亦未能解釋何以海皇公司進銷項發票比例極度異常,是其此部分證詞自殊可疑,證人2人亦未提出其他事證供本院認定,故不予採信,均併此敘明。
(二)爰審酌被告擔任海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所為不僅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影響交易秩序,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及公平性,造成國家財政損失,更危害經濟秩序,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目前之身體健康狀況、尚需撫養之人口、家庭經濟生活情況、受有專科教育之智識程度、幫助逃漏稅額高低暨檢察官、被告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本院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時間│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虛偽交易之證據卷頁││││├──┬────┬────┼──┬────┬────┼──────┬──────┬──────┤││││張數│銷售額│稅額│張數│銷售額│稅額│營業人進銷項│營業稅年度資│【專案申請調│││││││││││交易對象彙加│料查詢-銷項│檔查核清單】│││││││││││明細表(銷項│去路明細││││││││││││去路)│││├──┼──────┼─────┼──┼────┼────┼──┼────┼────┼──────┼──────┼──────┤│1│卡比特國際貿│99年7月│1│35萬│1萬│1│35萬│1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易有限公司│││6,543元│7,827元││6,543元│7,827元│第64頁│第71頁背面│第177頁│├──┼──────┼─────┼──┼────┼────┼──┼────┼────┼──────┼──────┼──────┤│2│長恩貿易有限│99年8月│2│300萬元│15萬元│2│300萬元│15萬元│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第64頁│第70頁背面│第177頁│├──┼──────┼─────┼──┼────┼────┼──┼────┼────┼──────┼──────┼──────┤│3│奇威行有限公│99年5月至│40│3,272萬│163萬│40│3,272萬│163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司│100年9月││4,710元│6,238元││4,710元│6,238元│第64頁│第70頁│第177頁│├──┼──────┼─────┼──┼────┼────┼──┼────┼────┼──────┼──────┼──────┤│4│其基有限公司│99年6月至│8│788萬│39萬│8│788萬│39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99年11月││1,000元│4,050元││1,000元│4,050元│第64頁│第70頁│第177頁│├──┼──────┼─────┼──┼────┼────┼──┼────┼────┼──────┼──────┼──────┤│5│禾基有限公司│99年11月│1│118萬│5萬│1│118萬│5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8,000元│9,400元││8,000元│9,400元│第64頁│第71頁│第177頁│├──┼──────┼─────┼──┼────┼────┼──┼────┼────┼──────┼──────┼──────┤│6│金震宇股份有│99年7月│1│6,409元│320元│0│0元│0元│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限公司││││││││第64頁│第71頁背面│第177頁│├──┼──────┼─────┼──┼────┼────┼──┼────┼────┼──────┼──────┼──────┤│7│臺灣康富萊股│99年5月至│19│263萬│13萬│19│263萬│13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份有限公司│100年10月││5,936元│1,797元││5,936元│1,797元│第64頁│第70頁背面│第177頁│├──┼──────┼─────┼──┼────┼────┼──┼────┼────┼──────┼──────┼──────┤│8│名將國際事業│100年9月至│17│1,092萬│54萬│17│1,092萬│54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有限公司│100年10月││410元│6,019元││410元│6,019元│第64頁│第70頁│第177頁│├──┼──────┼─────┼──┼────┼────┼──┼────┼────┼──────┼──────┼──────┤│9│強麟有限公司│99年8月│3│158萬│7萬│3│158萬│7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4,710元│9,236元││4,710元│9,236元│第64頁│第70頁背面│第177頁│├──┼──────┼─────┼──┼────┼────┼──┼────┼────┼──────┼──────┼──────┤│10│艾蕙服飾開發│100年7月至│8│750萬│37萬│8│750萬│37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有限公司│100年8月││205元│5,011元││205元│5,011元│第64頁│第70頁│第177頁│├──┼──────┼─────┼──┼────┼────┼──┼────┼────┼──────┼──────┼──────┤│11│元邁科技國際│99年5月│1│37萬│1萬│1│37萬│1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有限公司│││2,032元│8,602元││2,032元│8,602元│第64頁背面│第71頁│第177頁│├──┼──────┼─────┼──┼────┼────┼──┼────┼────┼──────┼──────┼──────┤│12│源億塑膠有限│99年7月至│2│7,455元│372元│0│0元│0元│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99年8月│││││││第64頁背面│第71頁背面│第177頁│├──┼──────┼─────┼──┼────┼────┼──┼────┼────┼──────┼──────┼──────┤│13│皇緯鞋業有限│99年5月至│18│745萬│37萬│18│745萬│37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100年6月││1,806元│2,591元││1,806元│2,591元│第64頁背面│第70頁│第177頁│├──┼──────┼─────┼──┼────┼────┼──┼────┼────┼──────┼──────┼──────┤│14│依蝶有限公司│99年4月至│11│492萬│24萬│11│492萬│24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0年6月││9,564元│6,478元││9,564元│6,478元│第64頁背面│第70頁│第177頁│├──┼──────┼─────┼──┼────┼────┼──┼────┼────┼──────┼──────┼──────┤│15│??鑫實業股份│99年4月│2│74萬630│3萬7,032│2│74萬630│3萬7,032│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有限公司│││元│元││元│元│第64頁背面│第71頁│第177頁│├──┼──────┼─────┼──┼────┼────┼──┼────┼────┼──────┼──────┼──────┤│16│星泰有限公司│100年5月至│4│157萬735│7萬8,537│4│157萬735│7萬8,537│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0年6月││元│元││元│元│第64頁背面│第71頁│第177頁│├──┼──────┼─────┼──┼────┼────┼──┼────┼────┼──────┼──────┼──────┤│17│大秦裡襯有限│99年5月│1│65萬元│3萬2,500│1│65萬元│3萬2,500│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元│││元│第64頁背面│第71頁│第177頁│├──┼──────┼─────┼──┼────┼────┼──┼────┼────┼──────┼──────┼──────┤│18│世力實業有限│99年4月│3│87萬│4萬3,900│3│87萬│4萬3,900│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8,000元│元││8,000元│元│第64頁背面│第70頁背面│第177頁│├──┼──────┼─────┼──┼────┼────┼──┼────┼────┼──────┼──────┼──────┤│19│佳臣有限公司│100年1月至│6│500萬545│25萬28元│6│500萬545│25萬28元│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0年2月││元│││元││第64頁背面│第70頁背面│第177頁│├──┼──────┼─────┼──┼────┼────┼──┼────┼────┼──────┼──────┼──────┤│20│你家美國際有│99年7月│1│1萬4,000│700元│1│1萬4,000│700元│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限公司│││元│││元││第64頁背面│第71頁背面│第177頁│├──┼──────┼─────┼──┼────┼────┼──┼────┼────┼──────┼──────┼──────┤│21│燿震企業有限│99年5月│1│16萬│8,266元│1│16萬│8,266元│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5,315元│││5,315元││第65頁│第71頁背面│第177頁│├──┼──────┼─────┼──┼────┼────┼──┼────┼────┼──────┼──────┼──────┤│22│鳳達國際有限│99年6月│1│38萬│1萬9,297│1│38萬│1萬9,297│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5,940元│元││5,940元│元│第65頁│第71頁│第177頁│├──┼──────┼─────┼──┼────┼────┼──┼────┼────┼──────┼──────┼──────┤│23│帝諾實業有限│99年7月│1│31萬│1萬5,810│1│31萬│1萬5,810│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6,196元│元││6,196元│元│第65頁│第71頁背面│第177頁背面│├──┼──────┼─────┼──┼────┼────┼──┼────┼────┼──────┼──────┼──────┤│24│永裕興安企業│99年4月至│13│559萬50│27萬│13│559萬50│27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有限公司│100年10月││元│9,504元││元│9,504元│第65頁│第70頁│第177頁背面│├──┼──────┼─────┼──┼────┼────┼──┼────┼────┼──────┼──────┼──────┤│25│超聯國際企業│99年4月│11│232萬│11萬│11│232萬│11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有限公司│││6,860元│6,345元││6,860元│6,345元│第65頁│第70頁背面│第177頁背面│├──┼──────┼─────┼──┼────┼────┼──┼────┼────┼──────┼──────┼──────┤│26│天平企業有限│99年5月至│6│406萬│20萬│6│406萬│20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99年8月││1,676元│3,084元││1,676元│3,084元│第65頁│第70頁背面│第177頁背面│├──┼──────┼─────┼──┼────┼────┼──┼────┼────┼──────┼──────┼──────┤│27│天尉企業有限│99年7月至│2│90萬│4萬5,250│2│90萬│4萬5,250│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99年8月││5,000元│元││5,000元│元│第65頁│第71頁│第177頁背面│├──┼──────┼─────┼──┼────┼────┼──┼────┼────┼──────┼──────┼──────┤│28│栢熙有限公司│99年5月│1│36萬元│1萬8,000│1│36萬元│1萬8,000│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元│││元│第65頁│第71頁│第177頁背面│├──┼──────┼─────┼──┼────┼────┼──┼────┼────┼──────┼──────┼──────┤│29│禾禾服飾名店│99年11月│1│18萬元│9,000元│1│18萬元│9,000元│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第65頁│第71頁背面│第177頁背面│├──┼──────┼─────┼──┼────┼────┼──┼────┼────┼──────┼──────┼──────┤│30│天仁坊國際運│99年7月至│9│776萬│38萬│9│776萬│38萬│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通有限公司│99年10月││2,000元│8,100元││2,000元│8,100元│第65頁│第70頁│第177頁背面│├──┼──────┼─────┼──┼────┼────┼──┼────┼────┼──────┼──────┼──────┤│31│鑫德貿易有限│99年7月│1│21萬│1萬600元│1│21萬│1萬600元│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公司│││2,000元│││2,000元││第65頁│第71頁背面│第177頁背面│├──┼──────┼─────┼──┼────┼────┼──┼────┼────┼──────┼──────┼──────┤│32│泉鑫國際貿易│99年5月至│6│320萬│16萬296│6│320萬│16萬296│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有限公司│99年9月││5,929元│元││5,929元│元│第65頁│第70頁背面│第177頁背面│├──┼──────┼─────┼──┼────┼────┼──┼────┼────┼──────┼──────┼──────┤│33│宜成企業社│100年8月│1│5萬7,960│2,898元│1│5萬7,960│2,898元│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102偵22975卷││││││元│││元││第65頁│第71頁背面│第177頁背面│├──┼──────┼─────┼──┼────┼────┼──┼────┼────┼──────┼──────┼──────┤││合計││203│1億1,494│574萬│200│1億1,492│574萬│││││││││萬1,616│7,088元││萬7,752│6,396元│││││││││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