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205號債權人易廷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亞洲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址。
二、經查本件聲請狀底僅有債權人公司之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三、提出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