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 被告暐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彥禎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聲明異議表示債務人 駱彥宏 之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41,000元,因尚有其他債務糾紛,需至民國102年7月起始能按月扣薪3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36,667元(計算式:41,000÷3×10=136,66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玉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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