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其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其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其立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4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92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
100年9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