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7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7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柯辰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辰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16日止累計15,433元正未給付,其中13,214元為消費款;1,01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37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辰翰│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85%│││2783元││1月1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柯辰翰│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4630元││1月17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柯辰翰│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801元││1月17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