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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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6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06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林明金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新臺幣拾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如下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中應補充被告之前科:林明金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9日,以97年度易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於98年6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應用法條部份應補充:林明金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1月19日,以97年度易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98年6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林明金酒後騎乘機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其枉顧公眾安全,且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233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165毫克,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騎乘機車,致生交通事故,並因此造成被害人 張倩茹 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示其醉態駕駛情節嚴重,原不可輕縱;惟考量本件僅傷及被告一人,被告復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當場給付賠償金予被害人,有彰化縣彰化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2頁),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佳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062號被告林明金男49歲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117號之7號居彰化縣彰化市○○路200巷4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明金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將使其駕駛車輛時之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趨緩,而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往來安全,仍於民國101年1月17日下午7時許,在彰化縣秀水鄉某餐廳內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於翌日(18日)凌晨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往彰化縣彰化市居住處方向行駛。嗣於同年月18日凌晨1時20分許,其騎乘機車行經彰化縣彰化市○○○路373號前時,不慎碰撞張倩茹所持用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林明金當場跌落在地面上,並因之受有臉、頭皮及頸之挫傷、臉部之開放性傷口及眼球挫傷等傷害,為警據報前往處理,經委託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抽血檢驗林明金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33mg/dl(換算呼氣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1.165mg/l),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林明金之自白,(二)證人張倩茹於警詢中之證述,(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診斷證明書、酒精測定紀錄表(含抽血檢驗單)各1紙、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現場照片6張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檢察官余建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何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