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66號債權人 何溪元 上列債權人何溪元因與債務人 賴淑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何溪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借據影本所示系爭3筆借款,僅新臺幣3萬元之借款已屆清償期(即108年3月10日),其餘2筆借款(31萬元及39600元)皆係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且其第1期之繳款日亦尚未屆至,然因借據內容並未載明如有一期未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約定,故請台端具狀釋明本件得以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全部借款之依據(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何?(如無法提出相關依據,則台端僅得就已屆期部分為請求,併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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