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114號聲請人鄭有㨗被告 邱耀廷 年籍詳卷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2176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812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所示。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 鄭有捷 以被告邱耀廷涉犯詐欺取財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8年度偵字第16
812號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8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2176號認為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等情,有告訴人提供之該處分書在卷可參。聲請人固於同年11月
4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惟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且非得補正,自應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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