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程煜凱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被告 柳逸軒
吳冠賢 陳約諦 李昇翰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原訴字第21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柳逸軒、吳冠賢、 陳約締 、李昇翰被訴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程煜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顏維助
法官鄭咏欣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游意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