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號抗告人 章一丰 兼法定代理人 章心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侯欣妤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王唯怡法官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