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99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廖玉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8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6年9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