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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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李鹹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璋 代理人 曾友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慶芳 等六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
㈠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訂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訴請分割之共有物,係於105年間經由本院拍賣程
序而取得,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執字第36696號卷附之鑑定報告,系爭房地於105年間之正常價格為242,000元,再審酌本件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增加400元,則土地價額應予調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378元〔計算式:(38400×55.19)÷14+92000=24337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2,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