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40號再審原告 謝海泉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謝郭月裡 、 謝德和 及 方福田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所為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然再審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上述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伍逸康
法官黃聖涵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