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490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銓祥實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
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
文書,經本院於96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或依
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已於96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足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