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均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扁鑽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2月3日下午5時47分許,查獲被告李彥均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09年5月6日(應為109年4月30日)以109年度偵字第97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扁鑽1支,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扁鑽之1支為被告所有乙節,為被告自陳在卷;又被告於不詳時間,將其裝有扣案扁鑽1支之背包遺落在臺中市○○區○○街○號對面之停車場入口,經民眾 林幸秋 於109年2月3日下午3時24分許拾獲後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下稱大甲派出所)處理,經警檢視上開背包,發現內有上開扣案之扁鑽1支,嗣被告於同日下午5時47分自行至大甲派出所投案等情,有林幸秋之警詢筆錄、警員 李鎧仲 之職務報告、大甲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憑;再被告於109年4月8日死亡,其所涉本案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非法持有管制刀械罪嫌,則經檢察官以其死亡為由為不起訴處分等節,分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09年度偵字第971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上開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四、而上開扣案之扁鑽1支,經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驗後,結果認:刀刃長約3.5公分,刀柄長約3.5公分,刀總長約7公分,刀刃為三角型,兩面開鋒,柄稍長,末端可握,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扁鑽)之情,有該局109年3月3日中市警保字第1090015007號函、刀械鑑驗照片、刀械鑑驗登記表等附卷可參,是上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諭知單獨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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