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 曾周寶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耀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11年8月1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無。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耀乾,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耀乾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3,6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9年5月12日。未料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借款書據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西屯區│西屯││121│956│1102分之548│├─┼───┼────┼───┼───┼──────┼────┼────────┤│2│臺中市│西屯區│西屯││121-7│192│100000分之19806│├─┼───┼────┼───┼───┼──────┼────┼────────┤│3│臺中市│西屯區│西屯││121-10│45│1102分之79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