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84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理人 許智傑 債務人 宋文昌 債務人 林福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文昌、林福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或依法以公告方式代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債務人宋文昌、林福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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