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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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 詹陳麗洋 查原告因不動產買賣糾紛,對 鄭光男 起訴請求新臺幣六百六十萬元,惟:㈠未記載鄭光男之正確住所,致遭退郵而無法送達;㈡未具體表明其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致本院無法確定究竟是:⑴被詐騙訂立買賣契約而請求返還所給付之買賣價金?或者是:⑵非被詐騙而是買受人尚未履約而給付買賣價金?以上欠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顯然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正,並提出更正後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