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54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瑞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體繼承人名冊(應載明所有繼承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命其陳報遺產清冊。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瑞成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詳細載明被繼承人之配偶(如已離婚則不須記載)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輩、孫輩)、第二順序(父母)、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祖父母)繼承人之姓名及其是否死亡,如該順序無任何繼承人(例如未生育子女),亦應於該順序載明:「無繼承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