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小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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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小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抗字第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968號裁定提出抗告(抗告人雖記載「上訴狀」,然其顯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仍應視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準用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欣怡
法官林大為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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