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江昇峰律師
蔡政峯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
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妙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江昇峰律師
蔡政峯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
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