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江昇峰律師

蔡政峯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113年10月3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

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妙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