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36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英滋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9年12月7日所為之下列裁決處分(裁決書案號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如附表所示。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因違規的時間不同,而交通○○○區○道○○○路局行政作業便宜行事,批次開出紅單,讓本公司新進會計人員第一次收到83張通行欠費,第二次收到93張通行欠費,而無法對可能的違規狀況作及時管控,殊不知後果嚴重性,異議人已於10月份完繳178筆通行費,為此聲明異議,請求給予合理之裁罰結果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之應繳費之公路係規定於公路法第24條第1項,並於第2項規定,就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交通部定之。依前開授權,交通部於93年7月1日訂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另交通○○○區○道○○○路局為辦理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亦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另訂定「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又按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交通○○○區○道○○○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點及第17點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如駕駛人使用ETC車道時,因無E通機或E通機餘額不足或其他問題致未完成扣款時,倘再經營運單位依規定製發「補繳通知單」予以通知補繳後,猶未在限期內補繳相關費用者,即存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
四、經查:
(一)異議人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一般大貨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經人駕駛行經如附表所示之違規地點時,因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經舉發機關分別予以製單逕行舉發等情,有如附表所列案號之裁決書各1紙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是異議人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未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
(二)異議人雖辯稱其公司之新進會計人員第1次收到83張通行欠費,第2次收到93張通行欠費,而無法對可能的違規狀況作及時管控,殊不知後果嚴重性云云。然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車輛,經人駕駛有違規未繳通行費之案件,與本件相關者共有
178件,違規時間均發生於00年0月間,因違規時間相近,為顧及行政效率,交通○○○區○道○○○路局將178件補繳通知單以分二次之方式通知異議人,於法尚無不合。而異議人既於收受補繳通知單後,尚可於補繳期限內補繳通行費免於裁罰,異議人仍逾補繳期限遲至10月份始補繳通行費,縱非故意為之,亦顯係異議人自有之過失甚明。況且,異議人對於其所有上開車輛之違規行為管控,乃係異議人公司內部之管理事項,異議人能否及時管控違規,自無礙於異議人未於補繳費期限內完成補繳之認定。是異議人以前詞置辯,難認為有理由,而無法遽為免罰或減罰之依據。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上開車輛,經人駕駛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地點,未依規定繳費,經通知異議人補繳,異議人於繳費期限內未為補繳之違規行為既可認定。則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罰,於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罰鍰金額││││││││(新臺幣)│├──┼───────┼────┼────┼────────┼──────┼────┤│1│ 嘉監 南字第裁74│99年7月│新市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DR028213號(│31日21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6分│2車道│費│條第1項││││第1369號)││││││├──┼───────┼────┼────┼────────┼──────┼────┤│2│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斗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DP027270號(│30日3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3分│2車道│費│條第1項││││第1371號)││││││├──┼───────┼────┼────┼────────┼──────┼────┤│3│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新營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DQ025905號(│30日21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27分│11車道│費│條第1項││││第1378號)││││││├──┼───────┼────┼────┼────────┼──────┼────┤│4│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CQ031403號(│29日7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8分│2車道│費│條第1項││││第1383號)││││││├──┼───────┼────┼────┼────────┼──────┼────┤│5│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員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CR030730號(│29日16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28分│13車道│費│條第1項││││第1385號)││││││├──┼───────┼────┼────┼────────┼──────┼────┤│6│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新市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DR028201號(│29日17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36分│13車道│費│條第1項││││第1386號)││││││├──┼───────┼────┼────┼────────┼──────┼────┤│7│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岡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EP047380號(│29日19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7分│11車道│費│條第1項││││第1392號)││││││├──┼───────┼────┼────┼────────┼──────┼────┤│8│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 楊梅 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BP053814號(│29日8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24分│2車道│費│條第1項││││第1396號)││││││├──┼───────┼────┼────┼────────┼──────┼────┤│9│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造橋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BQ035653號(│28日19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4分│13車道│費│條第1項││││第1400號)││││││├──┼───────┼────┼────┼────────┼──────┼────┤│10│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CQ031391號(│28日6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6分│13車道│費│條第1項││││第1405號)││││││├──┼───────┼────┼────┼────────┼──────┼────┤│11│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員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CR030724號(│28日20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38分│13車道│費│條第1項││││第1407號)││││││├──┼───────┼────┼────┼────────┼──────┼────┤│12│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斗南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DP027262號(│28日21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0分│13車道│費│條第1項││││第1408號)││││││├──┼───────┼────┼────┼────────┼──────┼────┤│13│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楊梅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BP053790號(│27日7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10分│2車道│費│條第1項││││第1410號)││││││├──┼───────┼────┼────┼────────┼──────┼────┤│14│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泰山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AQ124230號(│27日19時│站南下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28分│19車道│費│條第1項││││第1412號)││││││├──┼───────┼────┼────┼────────┼──────┼────┤│15│嘉監南字第裁74│99年7月│后里收費│汽車行駛於應繳費│道路交通管理│3,000元│││-ZCQ031381號(│27日5時│站北上第│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處罰條例第27││││即99年度交聲字│32分│2車道│費│條第1項││││第1413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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