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1926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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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鑑字第11926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0年度鑑字第11926號被付懲戒人 邱志忠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臺中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邱志忠記過貳次。
事實臺中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邱志忠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組警務員,於100年1月8日23時25分許之非服勤時間,酒後騎乘車號000-000自有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1段37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自摔受傷,顱內出血意識昏迷,隨即由救護車轉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醫師會診後緊急手術,發現左硬腦膜及蜘蛛網膜出血,手術至清晨6時30分結束,腦部加裝減壓引流管。被付懲戒人經醫院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達1.175MG/L。
二、經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違反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5點第3項第3款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19條之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被付懲戒人邱志忠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
(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
(三)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邱志忠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0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被付懲戒人已從醫院出院,行動不便,但意識清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邱志忠係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組警務員,於100年1月8日23時25分許之非服勤時間,酒後騎乘車號000-000自有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1段37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自摔受傷,顱內出血,意識昏迷,隨即由救護車轉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醫師會診後緊急手術,發現左硬腦膜及蜘蛛網膜出血,於腦部加裝減壓引流管。被付懲戒人經醫院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達1.175MG/L。
三、上開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被付懲戒人酒測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100年2月1日警署人字第1000071681號書函等影本在卷可資佐證。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邱志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