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51號聲請人朱O又法定代理人 許云涵 利害關係人 朱泰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聲請人朱O又之姓氏准變更從母姓為許O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公佈而於同年月21日生效之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因姓氏屬姓名權,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且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朱O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生母許云涵與生父朱泰誠於民國99年3月3日離婚,並約定由生母許云涵監護朱O又。惟自聲請人父母離婚後,生父朱泰誠未曾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且鮮少關心聲請人,僅偶爾接聲請人與其胞妹相聚;聲請人現與母親、外婆、阿姨共同生活,逢年過節亦係與母親家族親戚共度,基於聲請人之利益,請求准予變更聲請人姓氏為母姓「許」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附有戶籍謄本2件為憑,並經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許云涵到庭敘明綦詳。聲請人 朱宣 到庭時,本院詢問「你的姓名朱O又,這樣好不好?」,聲請人朱O又當庭搖頭並陳稱「我要叫『許O又』,因為『朱』像小豬。」,本院再詢問「爸爸有沒有愛妳?」,朱O又搖頭並陳稱「因為爸爸喜歡喝酒」。是認聲請人已釋明其主張之事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由母親許云涵扶養照顧迄今,聲請人之父親朱泰誠未盡保護教養之責,離婚後即未曾給付聲請人扶養費,亦鮮少關心探視聲請人,聲請人與父親家族亦鮮少互動往來,可見聲請人與父姓家族已無社會生活聯結,聲請人既已失去父姓家族的身分認同感,且聲請人長期與母親家族生活,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母親家族生活,因此聲請人變更從母姓有利於聲請人之成長。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准變更其姓氏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