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甲○○被告乙○○男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明偉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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