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1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於94年5月10日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於起訴後業於94年10月23日死亡,有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