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伯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伍零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伯偉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5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2公克),經鑑定呈海洛因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查被告呂伯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54號處分緩起訴,嗣並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0.5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2公克,驗餘毛重0.5048公克),鑑定結果為海洛因,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5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無訛。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海洛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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