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夏懷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瑩 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