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7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13日與聲請人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以下同)5,28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各項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分別自94年6月13日起至144年6月12日止,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4,400,000元,其中第一筆、第二筆借款金額分別為1,420,000元、93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第三筆借款金額為2,050,000元,借款期限為14年,利息均按機動利率計算。詎相對人於其中第一筆借款除繳至96年2月14日之利息外,本金迄未清償;第二筆借款除攤還本金30,657元,及繳至96年1月14日之利息外,餘款迄今未清償;第三筆借款除攤還本金190,763元,及繳至95年12月14日之利息外,餘款迄今未清償。
(三)就原借款額度3,470,000元部分,依貸款契約書第二章之約定,於相對人依約償還本息且無違約或遲延情勢者,同意相對人於己清償之借款本金範圍內轉換為循環理財貸款,目前循環理財額度為174,222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詎相對人除繳至96年3月11日之利息外,尚結欠本金174,222元。
(四)就原借款額度930,000元部分,依貸款契約書第二章之約定,於相對人依約償還本息且無違約或遲延情勢者,同意相對人於已清償之借款本金範圍內轉換為循環理財貸款,目前循環理財額度為19,894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詎相對人除繳至96年3月11日之利息外,尚結欠本金9,346元。
(五)上開借款,均約定逾期償還本金時,其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依據貸款契約書第3章第4條第1項之約定,本金或利息如有一部份遲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是以上借款均已喪失期限利益。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利率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吳文雄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