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 郭登肩
郭連勇 郭誠之 訴訟代理人 徐美英 原告 郭俊照
郭芳榮 郭芳銘 郭義信 郭慶將 郭榮良 郭永昌 郭耀元 郭俊瑋 郭嘉峯 郭沛均 郭雅芬 郭誠如 郭俊國 郭明富 郭建助 郭明福 郭明山 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璇 律師被告 劉金泉
劉何秀鶯 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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