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
鄭曉東 律師被告騰鴻運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徽 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律師
邱佩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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