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七號
聲請人得震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媛 如代理人 王玉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八九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星宅企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忠孝分│八十九年八月十二日│叁萬柒仟捌佰元│CHA0九三六0││││ 羅仁傑 │行│││八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