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8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毅承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被告所犯之贓物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