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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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73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琳進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2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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