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7號聲請人 張德明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5日以苗院平民有103司司25字第28547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104年2月14日前清算完結,茲因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苗栗縣○○鄉○○○段○○○○○○○○○○○○○號)二筆,前經 信託 借名登記於股東名下,惟遭拒絕返還,經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目前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民事聲明上訴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準備程序開庭通知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是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4年2月15日起展延至
104年8月14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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