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之1之規定,於董事準用之。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亦規定甚明。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可知其法定代理人(董事) 徐瑋駿 業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死亡,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5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該通知於109年3月2日送達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本件因無法確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故無從將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相對人,經核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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