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告紅花驍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存祐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田宗玄 、 鄭品蓁 、 葉向華 、 黃智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