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依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3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