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2號原告 吳黃鈺方 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 林新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7288號支付命令後,被告於合法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23,765元,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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