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林忠賢 被告 張淳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1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起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淳淳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518號判決無罪,是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羅郁婷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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