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2日書面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