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字第64號原告 蘇莛軒 被告 黃啟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字第64號原告 蘇莛軒 被告 黃啟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