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林品秀 被告 劉偉明
陳禹諴
黃思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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