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5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3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非訟代理人 林育輝 債務人 羅賢治 債務人 羅賢德
一、債務人羅賢治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羅賢德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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