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349號上訴人 林沅蓉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821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4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沅蓉因詐欺案件,不服原審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處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進發法官沈揚仁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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