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四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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