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桃小字第四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胡芷瑜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何明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