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5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29日上午9時2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壹拾捌萬肆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
、2、3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壹拾參萬參仟零陸拾壹元整
元,及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
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李
昌融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被告丙○○及丁○○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謝宗霖
附表:
┌───┬──────┬─────────┬──────────┐
│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及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
││(新臺幣)│││
├───┼──────┼─────────┼──────────┤
│││自民國94年3月23日│自民國94年4月24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1│42,887元│年利率百分之3點│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06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4年8月24日│自民國94年9月25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2│48,600元│年利率百分之3點17│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3年1月1日│自民國93年2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3│92,720元│年利率百分之2點│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92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自民國93年1月1日│自民國93年2月2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4│97,180元│年利率百分之2點│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925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
│││││
│││自民國94年6月23日│自民國94年7月24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05│35,881元│年利率百分之3點07│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
│││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