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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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67號上訴人 葉爾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淑蓮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琬婷